编辑: xwl西瓜xym | 2014-03-04 |
第四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 第二十四条 每日昼夜应各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巡检,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十五条 不应在燃煤燃柴炉灶周围2m范围内堆放柴草等可燃物.严禁在卧室使用燃气灶具.严禁卧床吸烟.砖木结构、木结构的农家乐(民宿)建筑内严禁吸烟. 第二十六条 农家乐(民宿)的客房内不得使用明火加热、取暖.在其它场所使用明火加热、取暖,或使用明火照明、驱蚊时,应将火源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与周围可燃物确保安全距离. 第二十七条 燃放烟花爆竹、烧烤、篝火,或有其他动用明火行为时,应设置单独区域,并应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和柴草、饲草、农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以及车辆停放区域. 禁止在农家乐(民宿)建筑周边30m范围内销售、存储、燃放烟花爆竹,并严格遵守当地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 农家乐(民宿)临近山区、林场、农场、牧场、风景名胜区时,禁止燃放孔明灯. 第二十八条 室内敷设电气线路时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且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导线的连接部分应牢固可靠.当必需敷设在可燃物上或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应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