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4-03-09 |
(三)考核评价:参加新技师培训的学员,培训合格后必须参加职业技能考核评价(以下简称 考评 ).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承训单位开始组织实施培训后,应及时向所在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职业技能考评计划和参加考评学员的准确信息.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对学员资格进行审查后,报请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规定组织实施考评.其中,具备考评条件的企业,其考评方案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可自行组织实施考评.考评合格的学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五、承训单位 新技师培训主要由具备条件的企业和定点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以下简称 定点机构 )承担;
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主要由大中型企业、技师学院和市(州)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承担. 凡建立了职工教育培训制度和组织机构,有专门管理人员和开展职工技能培训的场地、设施、设备及师资的企业,可按规定组织开展本企业的新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依托政府定点机构组织开展本企业的新技师培训,依托技师学院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组织开展本企业的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六、定点机构认定
(一)定点机构认定范围:定点机构由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高职院校(以下统称 职业院校 )中认定. 申请认定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省级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可直接确认为高技能人才培训定点机构;
申请认定的其它职业院校,要按程序和标准组织专家评估认定. 定点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二)定点机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资质,有完善的内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2、年均培训规模在500人以上,有三年以上相关职业(工种)高级以上职业技能培训经历.
3、具备相应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理论培训和技能操作训练所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实训场所及设备布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主要实训设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4、师资力量雄厚.承担技师培训项目相关职业(工种)的专业技术理论教师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习指导教师须具有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5、至少与5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与合作企业共同研究确定培养计划、课程设置和培训实习方案,并与合作企业共建了实习基地,聘请技师、高级技师和专业技术人才担任指导教师.
七、支持政策
(一)对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具备晋升资格申报条件的高级工、技师,通过新技师培训后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方面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相应培训证书的高级技师给予培训补贴,补贴资金由各级政府和企业(单位)共同负担.政府负担的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另文规定.企业负担部分从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二)鼓励并支持各市(州)组织开展高级工培训,对参加培训并获得高级工资格证书的生产一线人员给予一定补贴.补贴资金由各级政府和企业(单位)共同负担,政府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由市(州)制定,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不得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