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 2014-03-09 |
一、鉴于示范性软件学院在办学模式、招生方式、学制管理上的相对灵活性,示范性软件学院学费标准采取按学分核定的方式.
各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实行按学分收取学费的最高限额标准为:本科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每生每学分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400元;
工程硕士学位学生,每生每学分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元.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完成本科及第二学士学位学业所需总学分数(含必修和选修课,下同)不高于80学分,完成工程硕士学位学业所需总学分数不高于40学分.
二、各高等学校在全国统一的最高限额内,根据办学成本,提出本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每生每学分学费标准,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各高等学校提出的收费标准时,要对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的办学成本和学生的承受能力、就业后的收入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可以请相关专家和中介机构进行论证、评估,并通过召开座谈会或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学生及其家长的意见,保证收费标准的合理、科学.
四、各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奖、贷、助、补、减"等各项政策措施,结合本校实际,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问题,确保他们不因经济困难不能入学或终止学业.当前尤其要根据国务院要求,大力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通知》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各项教学设施和教学条件建设,聘请国内外高水平教师开展教学活动,大力推进教学改革,实施有效的产学合作,切实保证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五、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收费收入的财务管理和核算,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各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收取的学费,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七、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