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9-07-30 |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属于走逃(失联)商贸企业 你公司未在税务登记注册地址经营,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电话无法联系,于2018年7月5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检查期间未按要求向我局提供相关涉税资料配合检查,现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商贸企业.
(二)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经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认证子系统查询,你公司在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取得广西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品名为"税控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但未进行认证抵扣,除此之外,无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增值税普通发票验证记录,实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0元. 2.你公司在增值税纳税申报中虚假填列申报"抵减应纳税款". 你公司2016年6月至2018年10月未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抵扣.你公司通过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四)》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栏次填列应纳税减征额共计666835.86元,向税务机关申报抵减应纳税共计666835.86元.你公司通过虚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抵减应纳税款,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虚假申报抵减应纳税额共计666835.86元.经在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和金税三期税务管理系统查询,你公司不符合抵减应纳税款,属于通过虚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行为. 3.你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 ⑴经查询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你公司2016年6月至2018年10月未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抵扣. ⑵经查询增值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及电子底账系统,你公司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领购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分别开具给雅逸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捷吉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汇宇安文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中恒益佳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府神镁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通丰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开具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情况如下:发票代码:4500164130,发票号码:01209721~01209730共10 份?、发票号码:01609648~01609657?共10 份?、发票号码:01877743~01877752共10份、发票号码:01964340~01964349共10份 ;
发票代码:4500171130,发票号码01675693~01675702共10份.货物名称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阀门龙头、电线电缆、液压元件、电工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煤炭;
开票金额4921948.74元,税额836731.26元,价税合计5758680.00元.经查,未发现你公司有与上述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货物的购进记录,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与申报销售收入的金额不一致,其中2018年4月份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进行纳税申报,发票代码4500171130,发票号码01675693-01675702,开票金额999384.60元,税额169895.40元,价税合计1169280.00元. 4.经查你公司向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存款账户(账号: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琅西分社178512010111158119),发现你公司资金往来记录存在异常问题.(详见违法事实证据资料三) ⑴你公司银行流水记录未发现有进货、销货资金往来记录. ⑵你公司银行流水记录也未发现有支付正常经营所应该发生的房租、水电、工资等各项费用,不符合正常公司经营形式. 综上,你公司开具上述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有40份虽向税务机关申报,但通过虚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有10份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且开具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收取受票方销货款的资金记录,也未发现有与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匹配货物的购进记录,是在无真实业务交易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一)项的规定,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开票金额4921948.74元、税额836731.26元、价税合计5758680.00元.
二、处罚决定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虚开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以11000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纳罚款110000元.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