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4-03-17
融环评表〔2019〕7号 关于《福清市辉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年产不锈钢管5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批复意见 福清市辉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福清市辉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年产不锈钢管5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原则同意福清市辉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年产不锈钢管500吨项目选址在福清市渔溪镇(租赁福清市三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厂房),扩建内容及规模:年产不锈钢管500吨.

扩建后,整体生产内容及规模:年产不锈钢管1150吨.

二、本扩建项目建设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雨、污水应分流;

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生活污水依托福清市三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化粪池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2、工艺废气应落实《报告表》提出防治措施.

3、应选用低噪声型设备,并采取隔音、减震等处理,厂界噪声应达标.

4、固体废物应分类管理.废边角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集中收集外售.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公告2013第36号)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立危险废物标识;

危险废物应委托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跨省转移危险废物需经环保部门许可同意,省内转移危险废物应向环保部门备案;

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三、本扩建项目应执行以下污染物排放标准:

1、粉尘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限值.

四、你公司此前因未依法报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建设,已接受我局行政处罚.本批复做出后,本项目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五、本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后如出现下述情况还应执行下列要求:

1、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今后国家或地方对涉及本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该标准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执行新规定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代章) 2019年1月29日 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 2019年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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