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9-07-30
提示(制作章程时应当删除本方框提示内容)

1、本范本仅供参考,适用于2-50个股东并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2、范本中有下划线的,应当填写;

3、制作章程时,可以根据本范本中 注 的内容修改相关条款,并应当删除 注 的内容.

4、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作相应修改. 5.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名称为: (注:公司名称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预先核准.) 第五条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注:

1、住所应当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与公司住所证明的记载一致.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

2、地方人民政府对 一照多址 有具体规定的,且公司决定不采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方式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的,曾设的经营场所应记载于本条,记载于本条,记载方式如下: 经营场所1: 经营场所2: ……)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

1、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2、经营范围涉及《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所列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

批准文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 不涉及上述事项的,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注:营业期限也可以是 年 或者 至年月日 ,按需选择其一并修改本条.采用上述方式记载营业期限的,营业期限届满后公司需存续的,应当在营业期限届满前修改本条,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注:

1、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修改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已实缴.

2、公司设立时或减少注册资本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不得低于其规定的最低限额.

3、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确定.) 第九条 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可以约定按照其他方式认缴新增注册资本,并修改本条)

第三章 公司的股东 第十条 公司股东共 个,分别是:

1、姓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住所:

2、姓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住所: ...... (注: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与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注:可以就股东名册的管理部门及其管理、更新、使用规则制定相关规定,并记载于本条.)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取红利.

(四)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

(五)按有关规定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七)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配剩余财产.

(八)参加股东会,并按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九)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者监事的权利;

(十)股东会的决议内容或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约定股东的其他权利,并记载于本条.) 第十四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载明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四)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五)不得抽逃出资;

(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七)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第十五条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1、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 万元,在年月日前缴足,其中,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其他出资方式)作价出资 万元.

2、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 万元,在年月日前缴足,其中,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其他出资方式)作价出资 万元. ...... (注:

1、其他出资方式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转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中的 在年月日前缴足 修改为 已于 年月日缴足.

3、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在股东缴纳出资后应当依法公示;

可以将缴纳情况记载于本条,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本章程.

4、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可以将全体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内各股东分期出资的期数和每一期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记载于本条.

5、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将本条修改为注册资本变更后对应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6、因公司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

7、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的,本章程应当载明全体股东约定的各自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等于原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净资产,出资方式为原非公司企业法人净资产对应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间为原出资人的出资时间.) 第十六条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七条 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八条 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 (注: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应当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公司章程规定了明确的营业期限的,出资期限应当在营业期限内;

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其主体资格证明载明存续期限的,其出资期限应当在该存续期限内;

股东为自然人的,其出资期限应当在人类寿命的合理范围内.) 第十九条 股东不按照本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注: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可记载于本条.)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先缴足出资.

第五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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