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4-03-2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采购的实施意见》(遂府办发〔2005〕6号)精神,结合市财政局委托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市本级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招标的结果,现就市本级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事业单位、三园区管委会(含所属部门)需参加保险的公务用车、生产用车、生活用车和特种车辆.
二、定点保险机构: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
2.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
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
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
5.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
三、本次定点保险的期限为17个月,即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凡在本次定点保险期限内起保的车辆,只能在本文件指定的五家中标保险机构中任意选择一家投保,其投保险种、赔偿限额和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优惠,只能按本通知的规定投保,以每周年投保计费.
四、投保险种:各单位需投保的车辆,规定必保险种为四种,即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投保单位还可自行选择商业险附加险种(不计免陪率特约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险).
五、赔偿限额和保险金额的确定: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按新车购置价加车辆购置附加费(税)确定;
第三者责任险最高限额4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5万元/座.限额以内标准由投保单位自行选择.
六、保险费率和保费优惠: 保险费率:按定点保险机构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颁布的费率执行,如遇费率调整,从批准颁布之日起执行新费率. 保费优惠:在按规定费率计算保险费的基础上,定点保险公司按30%进行优惠,投保单位只需按规定费率计算保费的70%支付资金.
七、投保程序:投保单位的各种机动车辆,凡参加保险,不管其资金的来源,必须通过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市财政局,下同)核保,方能办理保险手续.定点保险机构应按《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投保车辆档案,统一办理投保手续和保险期的衔接事宜,并按月向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送承保的详细清单.
八、资金支付:投保单位无论使用财政资金,还是自筹资金支付保险费,均优先使用公务卡结算.使用现金支付的,投保单位不得予以报销.
九、投保单位不能到本文指定的定点保险机构以外的保险机构投保,不能超范围投保,必须按规定的优惠率投保.投保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任何人不得向定点保险机构提出正常服务项目以外的不合理要求,如有违反,定点保险机构可向有关部门或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十、定点保险机构应严格遵守承诺,不得变相提高保险费率标准和降低保费折扣率的标准,不得改变或降低其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定点保险机构如存在返利或回扣等任何不良行为或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定点保险机构资格,列入不良服务商名单. 定点保险机构接到出险报案后,理赔人员应在承诺时间内赶到报案现场,办理相关理赔手续.定点保险机构应根据服务承诺(见附件),按照保险机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对出险车辆提出理赔意见,并按承诺的时限支付赔款.定点保险机构在对出险车辆定损时必须按正品配件价格计算. 定点保险机构必须将所承诺的保费费率、折扣率及计算方法、理赔程序、服务措施以及联系和监督方法等内容,用《服务手册》的形式,在上门服务时送达投保单位,以便投保单位查询和监督.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