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4-03-24
附件2 中直机关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公司服务基本要求

一、基本情况

1、保险标的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在京行政、事业及其所属单位的机动车辆.

2、投保险种 商业险由采购人自行选择,交强险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3、承保公司 采购人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自愿选择保险公司投保.

二、承保价格

1、本项目保险价格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北京保监局及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执行期间如遇相关政策或规定发生变化,采购中心有权进行更新评审或终止本协议.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照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执行,同时执行北京保监局有关规定.

3、保险期限为一年的,按年费率计收保险费;

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日比例计收保险费.

三、服务要求

1、人员配备 供应商应确定专门的小组(人员组成:总公司、分公司、具体办理有关业务人员)负责中直机关、全国人大机关公务车辆保险项目.具体办理有关业务人员应由北京分公司或不超过3家的北京分公司下属支公司的承保、理赔人员组成. (1) 设立全年7*24小时服务的保险服务专线电话,随时接受采购人的出险报案,并应及时通知本项目客户服务专员.采购人也可向客户服务专员报案,客户服务专员手机应保持全年7*24小时畅通. (2) 设立投诉专线电话,受理采购人提出的投诉问题,并及时予以答复.

2、投保方式 (1)车辆投保时,须由采购人出具书面证明,方可承担业务. (2)投保期限由采购人自行决定,但每次投保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本协议期满后,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与被保险人签订了具体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协议有效期自动延续至保险合同履行完毕时为止.如定点供应商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加以拒绝,将有可能影响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 (3)根据采购人所投保的险种,由定点供应商完成出单事宜,并派专人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送达采购人. (4)承保供应商应在续保车辆保险到期7日前提醒投保单位. (5)保费的缴纳方式由承保供应商与采购人协商确定.

3、理赔服务 定点供应商根据本项目服务要求建立中直机关、全国人大机关机动车辆保险集中采购项目理赔服务绿色通道,主动迅速地为采购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3.1定损要求 3.1.1受损车辆在指定修理厂或专修厂修理,定损应和修理厂或专修厂共同完成. 3.1.2定损权限 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免现场查勘,免现场照片.报案后,出险车辆即由本项目洽商双方共同确定的修理厂定损、修理. 3.1.3定损时限 (1)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20000元(含20000元),应在接到报案,指定维修厂将事故车辆拆解完毕、损失项目确定后2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20000元以上的,在接到报案,指定维修厂将事故车辆拆解完毕、损失项目确定后3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2)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承保供应商应会同采购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并应在接到报案后5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3)当和采购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应指定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双方认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并由承保供应商负担有关公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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