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 2014-03-25 |
一、二级企业创建达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安监局: 根据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切实提高我市
一、二级企业标准化建设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苏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
一、二级企业创建达标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苏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
一、二级企业创建达标奖励办法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1日 附件: 苏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
一、二 级企业创建达标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化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5〕55号)的精神,按照省、市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苏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企业自主负责,政府加大引导,部门协调推进"和"分步实施,全面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扎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提档升级工作.继续加大政府支持和投入力度,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
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切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着力提升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上新台阶.
二、奖励范围及对象
(一)奖励范围:苏州市范围内冶金等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非煤矿山企业.
(二)奖励对象:通过国家安监总局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通过省安监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企业(以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时间为准).
三、奖励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奖励标准 1.初次创建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领证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初次创建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领证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3.文件下发之日前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未获得初次创建奖励,后通过复审领证的企业也可获得一次对应的标准化等级奖励. 4.初次创建和复审领证企业在对应的标准化等级仅能获得一次奖励.已获得二级标准化达标奖励的企业提升等级取得一级标准化达标证书,该企业可获得一次一级标准化达标奖励.
(二)该项奖励为一次性专项奖励,每家企业在对应的标准化等级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拨付.
四、奖励时效:以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五、申报程序 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条件的
一、二级企业,应按要求填写并申报《苏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
一、二级达标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如附表),经各市、区安监局审核确认后,报苏州市安监局审批同意后下拨至各属地安监局.
六、工作要求 1.强化政策落实.各市、区安监局要结合《苏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