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 2014-03-31 |
第三章 补偿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发放的下列科技贷款,列入省财政风险补偿资金奖励范围:
(一)国家和省下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二)正式列入国家和省年度有关科技计划,属于高端电子信息、新材料、半导体照明(LED)、新医药及生物、新型数字化装备、高速列车和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船舶制造及海洋新兴产业、资源综合利用及环保、现代服务业的项目;
(三)其他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第九条 金融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贷款必须是在申报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且贷款期限不低于1年;
(二)优先奖补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类等科技贷款,对用于科技项目的流动资金等贷款,需由企业或贷款银行出具资金使用证明;
(三)有资金到位凭证.
第四章 补偿对象和标准 第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对象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经办科技贷款的省内各级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以市级分支机构为单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对辖内各分支机构科技贷款进行汇总,对于同比增长20%以上的金融机构,省财政对该金融机构各分支机构当年新增科技贷款,均按不超过1%的比例进行风险补偿;
对汇总后没有达到20%的,仅对该金融机构年末科技贷款余额增长超过20%的分支机构,按不超过新增贷款1%的比例进行风险补偿. 对首次申报风险补偿资金的金融机构,贷款增量按申报年度年末科技贷款余额的80%核定.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补充金融机构的风险准备金.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从风险补偿资金中按不超过10%的比例提取工作经费,用于开展科技贷款工作.资金使用情况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备.
第五章 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于每年3月份发布金融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要求. 第十四条 各金融机构要认真统计审核申报年度发放的科技贷款,并按规定时间向同级财政、科技部门和人民银行提出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各金融机构省级分行直属机构办理的科技贷款,由金融机构省级分行向所在市财政局、科技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提出风险补偿资金申请.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申报风险补偿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报告;
(二)科技贷款发放明细表(见附件2);
(三)科技项目认定文件;
(四)科技贷款借据复印件;
(五)企业或贷款银行出具的用于科技项目的流动资金等贷款的使用证明.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科技部门和人民银行对各金融机构申报的材料要进行严格审核,并按审核后的资料编制"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1),签章后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按金融机构分别进行汇总.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审核确定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并下拨到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相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省级分行直属机构获得的风险补偿资金,由所在市财政局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