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4-04-01 |
26 关于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 对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内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认证证书等证明材料. 供应商所投产品具有优先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按照评分标准予以得分.对于同时具有优先节能和环保标志认证的产品,只给予其中一种认证得分,不予重复得分.如无认证证书等证明材料的不予认可. 如供应商所投产品属强制节能产品,而供应商未附认证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如经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查证,该产品确为认证节能产品的,评标委员会在供应商技术部分得分中予以扣分,每有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 在项目开启后,竞争性磋商小组对供应商发起的澄清、磋商以及二次报价等事项均通过系统进行,供应商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