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4-04-05 |
23005 海关总署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主管地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出注册申请…… . 无 企业 沈阳海关审批
23017 海关总署 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 无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9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27号、235号、240号修改)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A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 第九条: 企业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由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无 企业 沈阳海关审批
23018 海关总署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无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27号、235号、240号修改)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 第九条: 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 企业 海关总署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