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4-04-07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受磋商文件约束,如供应商被授予合同,供应商不得拒绝. 6.2原定响应有效期终止之前,若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延长响应有效期的要求. 6.3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接受延长响应有效期的要求. 6.4供应商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并撤回响应文件而不被没收磋商保证金.接受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有效期. 6.5因延长响应有效期造成供应商损失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给予赔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响应有效期的除外. 6.6本须知第7条关于磋商保证金的规定适用于延长后的响应有效期. 7.磋商保证金 7.1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未按磋商文件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供应商的报价. 7.2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一致. 供应商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或递交报价文件的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4000元的保证金;

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户名必须与供应商名称一致,不得以个人名义缴纳.采购代理机构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缴纳投标保证金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 开户行:日照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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