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4-04-08 |
10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1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 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本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12 个体工商户登记 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3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额〉的决定》修改)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14 计量标准核准 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部门规章】《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
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