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4-04-22

第六章 谈判邀请

第七章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8.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谈判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9. 偏离 9.1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谈判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9.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谈判文件中用 拒绝 、 不接受 、 无效 、 不得 等文字规定或标注 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9.3

第五章 谈判文件前附表 中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前附表) 和

第七章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中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前述章节中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9.4可以对本章第9.2项、第9.3项规定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在本章第9.2项规定的允许偏离最高项数内,采用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量化方法调整评审报价. 9.5本章第9.3项、第9.4项所称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10. 谈判文件的提供期限 10.1谈判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少于五个工作日.谈判文件提供期限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10.2供应商应持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购买谈判文件. 11. 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1.1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并在本章第33.1项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 发出澄清或修改文件的日期距本章第10.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三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1.3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应当在本章第10.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并在本章第33.1项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三、响应文件 12.一般要求 1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2.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有关响应内容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2.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2.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2.5 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13.1 响应文件由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报价文件两部分组成. 13.2商务技术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谈判响应声明 (2)施工组织设计 (3)质量保证承诺书 (4)保修服务承诺书 (5)主要经营业绩 (6)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 (7)投标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8)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9)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10)工程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1)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12)保证金 (13)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13.3 报价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4)报价一览表 (15)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价格资料及说明 13.4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4.报价 14.1供应商应当根据谈判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 14.2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表填写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特别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及其它附加服务的费用. (2)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和交纳的税款和费用. (3)谈判文件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装卸费. 14.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4.4除谈判文件前附表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不接受备选方案.本项规定接受备选方案的: (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只能提交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报价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如果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何为主选方案,该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被拒绝. (2)在评审时,谈判小组仅对主选方案进行评审. 14.5采购项目预算见谈判文件前附表,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5.供应商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5.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项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5.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工程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6.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拟供工程建设及其服务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响应性文件,作为商务技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6.2 证明工程建设及其服务与谈判文件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工程建设主要参数和质量保证的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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