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4-04-26 |
(三)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 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决定(委任)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股东决定(委任)产生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使下列职权:
(一)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三) 提名公司经理人选;
(四)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九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条 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二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