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4-04-28 |
(三)绩效因素(权重15%),以财政部下达的区域绩效目标审核结果以及会同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四)政策因素(权重5%),以中央重大林业生态建设政策为依据.
(五)财力状况(权重5%),以不同地区财力状况为依据,适当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 第二十九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15日前,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报送本省下一年度任务计划,抄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任务计划应当与本省林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相衔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具体补助内容进行细化并排序. 第三十条 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下达下一年度任务计划,抄送各地专员办.任务计划包括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具体指标内容和属性由国家林业局商财政部另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按当年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抄送国家林业局和各地专员办. 第三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4月15日前,提出当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各省分配建议,函报财政部.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根据中期财政规划、年度预算安排、国家林业局资金分配建议函等,审核下达当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抄送国家林业局和各地专员办.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31日前,编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当年使用情况报告,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抄送当地专员办,作为预算监管、绩效目标监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各省在确保完成中央下达的约束性指标的前提下,可根据本省工作实际,结合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在资金使用范围内统筹使用资金.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编制内容附后.
第八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三十五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建立 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 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绩效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用于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林业产业发展两个支出方向中有关补助内容实行省级或市县项目库管理.项目库管理有关规定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地应当积极创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国有林场公益林日常管护要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国有林区造林、管护、抚育等任务,凡能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实现的要面向社会购买.各地政府购买服务的推行情况将作为中央对省级开展绩效评价的考核内容. 第四十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地专员办根据工作需要和财政部要求对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根据财政部计划安排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