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4-04-28 |
(一)确立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应与业主(使用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统一管理.
(二)共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或因建筑改造、设备检修等确需临时停用共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应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并及时告知所有业主(使用人).
(三)业主(使用人)发生变更、经营业态发生变化或进行局部改造、内部装修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应事先告知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应明确和督促落实有关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四)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应联合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业主(使用人),按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评估,并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有2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火灾高危单位,其评估工作由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明确各相关部门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对火灾高危单位严格实施消防监管,加强消防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火灾高危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开展督导.具有行政审批或监管职能的部门,应依法严格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依法严肃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其防火和灭火救援效能. 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及其业主(使用人)应投保火灾财产保险;
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的,应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八条 本规定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