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4-04-28 |
5、、与太湖一级保护区环境保护要求的相符性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2018年1月24日修订)将太湖流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1号)具体明确了无锡太湖
一、二级保护区涉及行政镇、村名称,胡埭工业安置区属一级保护区.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太湖流域
一、
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
(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
(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
(七)围湖造地;
(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除二级保护区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养殖范围外从事网围、网箱养殖,利用虾窝、地笼网、机械吸螺、底拖网进行捕捞作业;
(三)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四)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
(五)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活动. 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依法设置的排污口外,一级保护区内已经设置的排污口应当限期关闭. 第四十五条??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项目不属于上述禁止类项目,生活污水接管无锡胡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无生产废水外排,故本项目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关于太湖一级保护区的环境保护要求相符.
6、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相符性 本项目不属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 ;
亦不属于该条例中 第三十条 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
(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
(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
(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五)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已经设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施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的项目,本项目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文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