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4-05-11

7、磋商文件的澄清 7.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四天按磋商文件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电报等)通知磋商组织方,磋商组织方对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五天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予以答复.如需对磋商文件进行书面澄清,将同时将澄清内容传送给每个登记领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澄清内容可包括所有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2在磋商日期截止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磋商组织方均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 7.3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在 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政府采购 (http://www.zjzc.gov.cn)发布公告的方式和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领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此修改将成为磋商文件的有效补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4为使供应商编写磋商响应文件有充分的时间对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分析、研究,磋商组织方有权推迟磋商时间,并将此时间变更书面通知所有登记领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7.5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磋商标的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象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签订和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8、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写 8.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了解磋商文件的要求.在完全了解提供服务的技术规范和要求以及商务条件后,编制磋商响应文件. 8.2 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装订成册(资格证明文件需另单独装订壹份).凡修改处(书写应清楚工整)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8.3磋商响应文件应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签章处逐一签署及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8.4磋商响应文件需提供详细的目录,并按顺序编写页码. 8.5 磋商响应文件的份数:一式二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副本的内容和资料应一致),并在文件左上角注明 正本 、 副本 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8.6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未按要求填写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磋商响应文件可能被定位为无效响应.

9、磋商响应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9.1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等均应使用中文. 9.2磋商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中另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10、磋商响应文件构成 10.1供应商编写的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按照第

11、12要求填写的磋商承诺函、磋商报价表. (2)按照第13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 (3)按照第14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供应商是合格的,而且一旦其被接受磋商,供应商有能力履行合同. (4)第15条规定的磋商保证金. (5)按照磋商文件的项目要求及技术规范所编写的技术方案以及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填报的其他材料.

11、磋商承诺函 11.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 磋商承诺函 的格式及要求填写.

12、磋商报价 12.1供应商对所提供服务报价,应报出最具有竞争力的价格,项目总报价中须包括软件开发及所有服务内容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本身已支付或将支付的各种人员食宿、交通、保险、税费等其他相关一切费用. 12.2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在磋商响应文件里提供磋商首轮报价,并根据首轮报价在所附的合适的报价明细表上表明所提供的服务明细报价. 12.3供应商需另行准备已加盖好公章的空白 最终报价表 ,以备磋商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最终报价. 12.4磋商最终报价即为合同签约价. 12.5最低磋商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唯一保证. 12.6磋商报价应以人民币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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