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4-05-13 |
(一)包装厂区环境及卫生状况、生产设施及包装材料的使用情况,管理人员情况;
(二)化学品存放状况,购买、领取及使用记录;
(三)水果的来源、加工、自检、存储、出口等有关记录;
(四)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控制记录;
(五)冷藏设施使用及防疫卫生情况、温湿度控制记录;
(六)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者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出境果园和包装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报检,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一)不按规定使用农用化学品的;
(二)周围有环境污染源的;
(三)包装厂的水果来源不明;
(四)包装厂内来源不同的水果混放,没有隔离防疫措施,难以区分;
(五)未按规定在包装上标明有关信息或者加施标识的;
(六)包装厂检疫处理设施出现较大技术问题的;
(七)海关检出国外关注的有害生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八)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第二十条 海关在每年水果采收季节前对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进行年度审核,对年审考核不合格的果园、包装厂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注册登记资格:
(一)限期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二)隐瞒或者瞒报质量和安全问题的;
(三)拒不接受海关监督管理的;
(四)未按第十三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登记的. 第二十二条 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应当建立稳定的供货与协作关系.包装厂应当要求果园加强疫情、有毒有害物质监测与防控工作,确保提供优质安全的水果货源. 注册登记果园向包装厂提供出境水果时,应当随附产地供货证明,注明水果名称、数量及果园名称或者注册登记编号等信息. 出境检验检疫 第二十三条 出境水果应当向包装厂所在地海关报检,按报检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及产地供货证明;
出境水果来源不清楚的,不予受理报检. 第二十四条 根据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规定和果园、包装厂的注册登记情况,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海关实施相应的出境检验检疫措施. 第二十五条 海关根据下列要求对出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
(一)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议(含协定、议定书、备忘录等);
(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规定或者要求;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四)我国出境水果检验检疫规定;
(五)贸易合同和信用证等订明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二十六条 海关依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技术标准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和实验室检测:
(一)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二)植物检疫证书和包装箱的相关信息是否符合输入国或者地区的要求;
(三)检查水果是否带虫体、病症、枝叶、土壤和病虫为害状,发现可疑疫情的,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将相关样品和病虫体送实验室检疫鉴定. 第二十七条 海关对出境水果实施出境检验检疫及日常监督管理. 出境水果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等有关检验检疫证单.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境. 出境水果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海关应当向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反馈有关信息,并协助调查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不在本辖区的,实施检验检疫的海关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所在地海关.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