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4-05-13 |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勤人员. 2. 与上述用人单位签定派遣(聘用)合同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一)申报条件 凡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考核合格,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且按省公务员局规定参加并完成岗位继续教育培训的工勤人员或派遣(聘用)人员,事业单位还应根据岗位设置的空缺情况,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按所从事的岗位工种报考.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1.新入编在岗的工勤人员或派遣(聘用)人员,应申报所从事工种岗位的初级工考核. 2.在本工种初级工岗位上工作满五年的;
或工作年限满十年且已取得本工种初级工资格的,可申报本工种中级工的考核. 3.在本工种中级工岗位上工作满五年的;
或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且已取得本工种中级工资格的,可申报本工种高级工的考核. 4.在本工种高级工岗位上工作满五年并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含技师课程班结业)的;
或在本工种岗位上工作年限满二十五年,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且已取得本工种高级工资格的,可申报本工种技师的考核.
(二)免试条件 凡符合申报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相应科目: 1. 在现工种等级岗位期间,参加国家级、省级技能竞赛获得 技术能手 称号的,可免《技能实操》科目. 2. 在现工种等级期间,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综合性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可免《公共课程》科目. 3. 凡男性满57周岁、女性满47周岁,在本工种等级岗位上连续工作满十年,并在近五年内获得所在单位两次以上先进工作者称号或年度考核优秀的,申报初级、中级和高级时,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免《公共课程》科目.
(三)上述申报及免试条件中,有关年限以足年计算,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因工种岗位归并或分解等原因,原从事工种年限与现从事工种年限可合并计算;
转岗等其他原因取得的工种等级年限不合并计算.
三、认定审核 退役士兵原取得部队颁发的初级、中级和高级技能等级证书,持证后继续在部队服役并从事本技能工作满五年的,安置工作后仍从事本技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将其档案中有关申报材料核实后到所辖地公务员局工考办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工考办复核,再书面报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 省工考办 )审核认定.在部队服务期间,持证不满五年的,应参加本工种等级《公共课程》的考试. 部队随军家属已取得原人事部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正式调动到地方单位安置后,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申报,经所辖地公务员局工考办及市工考办核实后书面报省工考办审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