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4-05-14

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 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 专利代理事务所 、 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或者 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 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 专利代理事务所 、 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或者 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 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第八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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