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 2014-05-15 |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单位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五条 具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的,还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六条 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九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二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五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六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七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三十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制作相应文书进行文字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