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4-05-15 |
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医疗救助政策的高效联动,将救助关口前移;
落实减免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押金. 县社保部门负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五保户、军烈属、孤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工作,根据需要协助县民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系统改造和提供调用接口. 县扶贫部门负责组织建档立卡的贫困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负责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的认定和核实,并将建档立卡对象名单及时提供给民政部门. 县公安(车辆管理)、房地产登记、税务、金融等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的查询公函,及时提供救助申请人汽车、房产、税收等家庭资产和经济收入等有关资料和信息,并与县民政部门逐步建立信息共享渠道. 县发改、教育、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制度的衔接工作.
第三章 救助对象 第八条 下列困难对象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本县户籍的居民). 1.重点救助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中非低保(特困或孤儿)的贫困对象(以下简称建档立卡贫困对象). 3.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下简称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城镇低保标准1.5倍以内、家庭财产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家庭.重度残疾人指按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11年第2号公告)规定的残疾程度为
一、二级的残疾人.国家标准改变或中央和省的新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在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财产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除具有本县户籍的居民外,还包括:在本县就业或创业、持有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并具有固定住所、在申请医疗救助前已在本县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2年的非本县户籍人员;
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且当月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非本地户籍在校学生. 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1.精神障碍患者人员;
2.失独困难家庭、农村纯二女困难家庭夫妻及未成年女儿;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九条 除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救助对象、精神障碍患者和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外,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其它特殊困难医疗救助对象的家庭财产需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标准: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
(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其它医疗救助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不超过当地2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其它特殊困难医疗救助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三轮车除外,用于生计的且车辆总数只有1辆且车龄在5年以上排气量为1.6升以下的小货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