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9-07-31
顺德区市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食品药品执法大队 顺食药监(大队)案公【2015】

18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监药案[2015]18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杨从珍(佛山市顺德区北蚱粲倩醯昃) 注册号

440681600088179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北蛘蚨寄ひ登蟮辣 违法行为类型 杨从珍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3月11日,我局收到佛山市12345话务平台转来电话投诉,陈生反映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蛘蚨寄ひ登蟮辣叩乃车虑蚱粲倩醯晡慈〉谩兑┢肪砜芍ぁ废垡┢.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3月11日对杨从珍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北蚱粲倩醯杲屑觳,当事人现场不能出示《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经营的百货店货架摆放待售药品阿莫西林胶囊等60种,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上述物品. 经调查,当事人于北蛘蛭骱D骋┢饭郝虬⒛髁纸耗摇⑾纳>湛帕!⒌蛲蚧ㄓ偷60种药品用于当事人经营顺德区北蚱粲倩醯晗,截止案发时当事人销售了夏桑菊颗粒2包收入为34元、跌打万花油3瓶收入为6元.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杨从珍共同清点,经当事人杨从珍核对确认,被扣押药品阿莫西林胶囊等60种货值金额为1986.50元 杨从珍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结果 责令当事人停止无证经营药品行为,并作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0元;

二、没收违法经营的60种药品;

三、并处经营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6079.5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5年5月27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2015年5月15日 公布起止日期 2015年8月11日至2017年8月10日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药罚字〔2015〕18号 当事人:杨从珍(佛山市顺德区北蚱粲倩醯昃) 身份证号:4425*1730 营业执照编号:440681600088179 案发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北蛘蚨寄ひ登蟮辣 经营者姓名:杨从珍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2015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的顺德区北蚱粲倩醯昙觳,在该店经营现场发现有 阿莫西林胶囊(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

13023964、产品批号:324140452)、保济丸(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

44020610、产品批号:1404043)等药品,该批药品陈列于货架正在销售,部分贴有价格标签.当事人现场不能出示《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品经营资质证明文件,涉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该批药品并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从2015年2月份起,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北蛘蛭骱D骋┑旯郝 阿莫西林胶囊(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

13023964、产品批号:324140452)、保济丸(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

44020610、产品批号:1404043)等60种药品在当事人经营的启英百货店进行销售,至案发时被我局查获时止,已销售了夏桑菊颗粒(产品批号:LA10336)2包,销售单价为17元/包,跌打万花油3瓶,销售单价为2元/瓶.经统计,违法所得为40元.尚未销售的药品已被我局扣押,货值金额为1986.50元. 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证据

(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佛山市顺德区北蛘蚨寄ひ登蟮辣叩乃车虑蚱粲倩醯晗垡┢钒⒛髁纸耗业60种的事实;

证据

(二):《财物清单》7页,证明当事人被扣押的药品阿莫西林胶囊等60个品种、数量、价格等情况;

证据

(三):《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销售药品等情况;

确认被扣押阿莫西林胶囊等60种药品货值金额为1986.50元及违法所得为40元;

证据

(四):照片证据表一,证明当事人在佛山市顺德区北蛘蚨寄ひ登蟮辣叩木车虑蚱粲倩醯晟矸葜っ骷翱垩何锲;

证据

(五):照片证据表

二、三,证明当事人身份证的身份信息及当事人经营的启英百货店货架上待销售的药品;

证据

(六):照片证据表四到十八,证明扣押当事人销售药品品种、数量、价格等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构成了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4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顺监药罚听告字〔2015〕18号),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减轻或从重情节,现责令当事人停止无证经营药品行为,并作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0元;

二、没收违法经营的60种药品;

三、并处经营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6079.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详见《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5月15日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大良分局 顺监(良)案公【2015】13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监良罚字[2015]12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顺峰食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

440681000321672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林峰 经营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新蚓游岱锵杪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生产违法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15年4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生产的青云?顺峰鱼皮角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基数2500盒,其中6盒送检,2盒留样.据当事人交待,当事人于2015年4月12日生产了上述产品,共2500盒,成本价2.8元/盒,销售价3.3元/盒,货值共8250元.据当事人交代,上述批次的青云?顺峰鱼皮角因考虑到客户的要求,是以特殊的配方制成的.上述青云?顺峰鱼皮角的购买方佛山市顺德区超雄副食有限公司以素食为主,购买能力低,故要求当事人更改配方,减少馅料的猪肉含量,尽量增加蔬菜和淀粉,降低售价以适应该公司的购买力.当事人经与佛山市顺德区超雄副食有限公司协商,决定以少肉多菜、控制成本的特殊配方制作该批产品,所以该批产品销售价较低.至我局送达检验报告前,当事人已将上述抽检后剩下的青云?顺峰鱼皮角销售给佛山市顺德区超雄副食有限公司,销售日期是2015年4月27日.2015年5月6日,当事人对上述销售给佛山市顺德区超雄副食有限公司的青云?顺峰鱼皮角实施召回,并完成召回工作.因此,上述青云?顺峰鱼皮角的违法所得合计4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金黄色葡萄球菌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青云?顺峰鱼皮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

(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的有关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

(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肆元;

二、罚款叁仟元. 行政处罚结果 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肆元;

二、罚款叁仟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5年8月7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 7月23日 公布起止日期 2015年8月11日至2017年8月10日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良罚字〔2015〕125号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顺峰食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的编号:440681000321672 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新蚓游岱锵杪21号 法定代表人:李林峰 性别:男 职务:执行董事

电话:13924****** 2015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新蚓游岱锵杪21号的佛山市顺德区顺峰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及进行告知,我局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2015年4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生产的青云?顺峰鱼皮角(批次:2015年4月12日)进行抽检的检验报告,文号为No.:SN154132.根据检测报告显示,上述青云?顺峰鱼皮角的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金黄色葡萄球菌.我局现场检查成品仓,没有发现上述批次的青云?顺峰鱼皮角.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致........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