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4-05-20 |
(三)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教师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教师应当依法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
四、办学管理条件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在设立校外培训机构时,应当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董事应当具有五年及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三)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规范的章程,章程应明确培训机构的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内容、招生对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安全及应急管理人员,并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五、教育教学条件
(一)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培训,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二)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教材)、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三)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使用教材应当符合中央关于意识形态的规定和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要求.
(四)校外培训机构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除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信息网络方面的相关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六、分支机构或培训点设立条件 校外培训机构申请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三年内在年度办学评估中被评为两次及以上先进学校或一次及以上优秀学校;
(二)近两年来未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三)申请增设的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具备本标准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条件. 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经校外培训机构原审批机关批准;
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经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其它事项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三)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和误导公众的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