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 2014-05-21 |
认定范围不包括北京地区高等学校和各区县教师培训机构.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有关教师继续教育的政策,积极承担教师培训任务.
(二)所申报承担培训的学科(领域)具有高水平教师团队,并熟悉中小学或幼儿园教育教学实际,了解相关领域教学改革发展前沿.教师团队结构合理,教师队伍中专职教师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比例不低于50%;
(三)具有教师培训所必需的管理队伍,且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培训机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具有承担教师培训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和服务等能力,掌握和熟悉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情况,能够整合京内外优质培训资源.
(四)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的专用培训教室和相应的专业培训设施,并能提供食宿等生活后勤保障.其中自有校舍(含自有产权或有租用期3年以上长期租赁合同)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具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教育技术设备.
(五)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有健全的培训质量保证体系和教学管理制度,有与培训内容相适应的教学大纲、教材及教学管理经验等.
二、认定工作程序与要求
(一)市级教师培训机构认定工作,将根据培训工作实际需要,由北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市师训中心)和北京市幼儿教师培训中心(简称市幼师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申请承担市级教师培训项目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机构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按照认定条件的要求提供各类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组织专家对申请承担市级教师培训任务的机构进行答辩评议,并综合专家评议意见认定承担市级教师培训任务的单位.通过专家评议认定的单位将在"北京市中小学教师网"公示7天.确无不良反映后确定承担市级教师培训任务的单位,并正式上报市教委人事处备案.
三、管理要求
(一) 正式确定承担市级教师培训任务的单位须将立项要求的各类材料报市师训中心和市幼师中心,两个中心根据总体的学科布局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经立项评审通过后,培训机构可按照评审结果承担相应的年度培训任务.
(二)市教委人事处根据立项评审情况统一分配各项目的培训名额和经费额度.全部培训项目统一通过"北京市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系统"进行招生、日常监督及学分认定.
(三)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培训项目要求设计培训实施方案,培训项目结束时,市师训中心和市幼师中心根据实施方案等相关文本组织市级绩效考核,并将考评结果正式上报市教委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