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4-05-26 |
14102200003524 法定代表人:冯志国 详细地址:翼城县唐兴镇西关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翼城县唐兴环境监察中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煤气发生炉、退火炉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废气直排.
以上事实有翼城县唐兴环境监察中队2019年3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查封(扣押)的依据、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
(五)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
(六)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排污设施、设备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以就地方式查封.查封期间,你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已查封的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查封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或翼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翼城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28日附:查封物品清单 序号 物品名称 规格 数量 生产日期 生产单位 备注 总电闸
1 退火炉
2 以上清单,物品与实务一致. 现场负责人签名:年月日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件号码: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