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07-31 |
1 2 基本规定
2 3 给水系统设计
4 3.
1 一般规定
4 3.2 给水管网
4 3.3 储水和增压设施
6 3.4 节水措施
7 3.5 优质饮用水
7 4 排水系统设计
10 4.1 一般规定
10 4.2 卫生器具与水封
10 4.3 生活排水管道
10 4.4 生活排水设备与构筑物
11 4.5 雨水系统
12 5. 热水系统设计
14 5.1 一般规定
14 5.2 水量、水质、水温
14 5.3 设备与管道
15 6 游泳池及娱乐休闲设施水系统设计
16 6.1 水质
16 6.2 系统设置
18 6.3 池水过滤、消毒及水质平衡
18 6.4 安全防护
18 7 非传统水源利用设计
20 7.1 一般规定
20 7.2 建筑中水
20 7.3 雨水回用
21 8 施工及验收
22 8.1 一般规定
22 8.2施工与安装
22 8.3 调试与验收
23 9运行维护
24 9.1 一般规定
24 9.2 水质监测
24 9.3管道及附配件
24 9.4设备运行维护
24 9.5储水设施、设备间和构筑物
25 附:起草说明
26 1 总则 1.0.1为在建筑给水排水工程建设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建筑给水排水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和监管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本规范是建筑给水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和监管的基本要求.当工程中采用的设计方法、材料、构件、技术措施、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检验内容(方法)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但经合规性评估符合本规范第2章的规定时,应允许使用. 1.0.4建筑工程中建筑给水排水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与拆除,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建筑给水排水设施应具有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能力,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制定有关应急预案. 2.0.2建筑给水排水设施的防洪、防涝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区域城镇设防的相应要求. 2.0.3建筑给水排水工程应采用质量合格的材料、产品与设备,建筑生活给水设施的材料与设备还必须满足卫生安全的要求. 2.0.4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应采用节水和节能型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 2.0.5建筑给水排水系统中有关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节水设施(中水、雨水)的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0.6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制定相应的操作标准并严格执行. 2.0.7建筑给水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做好相关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满足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和安全保卫的要求. 2.0.8建筑给水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不应对建筑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并应采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2.0.9建筑给水排水设施运行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危险品应实施严格管理,防止人身伤害和灾害性事故发生. 2.0.10建筑给水排水相关设施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且不影响公众安全. 2.0.11建筑给水排水设施及管道应方便安装、调试、检修和维护. 2.0.12建筑给水排水设施应根据其储存或传输介质的腐蚀性质及环境条件,确定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应采取的相应防腐蚀及防冻措施. 2.0.13当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无现行标准予以规范或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时,应按相关程序和规定予以核准. 2.0.14湿陷性黄土地区布置在防护距离范围内的地下给排水管道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0.15室外检查井井盖应有防盗、防坠落措施.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
3 给水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给水系统应连续不间断向所服务的建筑与小区提供用水,供水的水质、水量和水压应当满足用户的用水需求. 3.1.2二次供水设施不得影响城镇供水管网正常供水. 3.1.3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擅自与自建供水设施直接连接,严禁与建筑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3.1.4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不得因回流而使水质受到污染. 3.2 给水管网 3.2.1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室外管网压力直接供水,系统的供水方式及供水分区应根据建筑用途、建筑高度、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运营能耗等因素合理确定. 3.2.2给水系统采用的管道、管道附件和管道配件等产品的公称压力应能满足系统在最大工作压力下正常运行的需求. 3.2.3建筑与小区室外给水管网干管应成环状布置. 3.2.4建筑室外埋地给水管道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与建筑物及其他管线的距离、位置应能保证供水安全. 3.2.5敷设在有冰冻危险场所的给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3.2.6给水管道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通过腐蚀区域的给水管道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3.2.7穿越平战结合人防地下室围护结构的给水管道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3.2.8建筑室内生活饮用水管道布置不得受到污染,不得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3.2.9生活饮用水管道配水至卫生器具、用水设备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水件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 配水件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 严禁采用非专用冲洗阀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直接连接. 3.2.10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非生活饮用水贮水池(箱)充水或补水时,补水管应从水池(箱)上部或顶部接入,其进水管出水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3.2.11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应在用水管道和设备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 从城镇供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至小区或建筑物,且与城镇供水管形成连通管网的引入管上;
2 从城镇供水管网直接抽水的生活供水加压设备进水管上;
3 利用城镇供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商用热水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4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5 从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合用贮水池中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3.2.12生活饮用水管道供水至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设施:
1 接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等设施的连接管上;
2 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三级及三级以上的生物安全实验室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有空气间隙的水箱,设置位置应在防护区外. 3.2.13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接至下列用水设施时,应在其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或倒流防止器等防虹吸回流污染措施:
1 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设有空气间隙但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
2 当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采用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喷头时,在其管道起端;
3 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
4 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阀)、补水水嘴与给水管道的连接处. 3.3 储水和增压设施 3.3.1生活饮用水水池(箱)、水塔的设置应防止污废水、雨水等非饮用水渗入和污染,应采取保证贮水不变质、不冻结的措施,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水塔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当其与消防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池(箱)壁;
2 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周围2m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3 生活饮用水的水池(箱)应设置消毒设施. 3.3.2生活给水系统的水泵机组应设备用泵,备用泵的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水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