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4-06-15 |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 事项代码:5230 分项名称:首次申请、依申请变更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本市对水污染物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向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无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水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实施的具体范围和核发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允许排放的水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条件和污染控制要求.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将通过网络的形式,统一发布《上海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领名单》. 其中,虹口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列入《上海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领名单》内本辖区区级重点监管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
(二)审批内容 申请人首次申请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虹口区环保局是否同意颁发. 申请人依法申请变更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虹口区环保局是否同意变更.
(三)法律效力 本区已经领取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 未按规定申领并获得排污许可证的重点排污单位不得排放水污染物.
(四)审批对象 列入《上海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领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
五、审批条件
(一)首次申请批准条件 1.有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
2.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保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同意;
4.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有维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能力;
设施委托运行的,运行单位应具备运行治理污染设施的技术能力;
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5.按规定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
6.按规定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排污单位,已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自动监控仪器;
7.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
8.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二)依申请变更批准条件 1. 涉及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变化的,应及时申请变更,准予批准条件同首次申请. 2. 涉及非重大事项变更的,如排污单位名称变化,生产地址变化等,应及时向虹口区环保局报告.虹口区环保局在排污许可证定期检查时予以注明. 3. 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虹口区环保局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