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4-06-25 |
2、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谈判文件的购买 供应商必须从采购代理机构购买谈判文件,供应商自行转让或复制的谈判文件视为无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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