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4-07-01 |
(二)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须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清洁生产审核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另有规定的行业、企业,按相关要求执行.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环境保护厅每季度在 服务平台 公布企业的审核验收情况.
(四)审核名单内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核时间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无特殊原因拒绝、拖延或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或者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逾期不开展审核的企业,滚动纳入下一轮审核名单.
(五)企业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厅责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