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4-07-02 |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比重超过95.6%.我市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比重远低于4.4%. 哪些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价格法》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商品和服务的垄断程度、资源稀缺程度和重要程度,对以下五类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一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
二是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
三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
四是重要的公用事业,是指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经营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行业:五是重要的公益性服务,是指涉及公众利益的服务行业. 什么是价格听证制度? 列入《山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项目有哪些? 《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听证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邀请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它是价格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消费者直接参与定价的重要形式.价格听证是先期的价格决策准备,是一定程度上社会信息的反映,并不代表最终的决策结果. 目前,列入《山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项目,有十种: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城市居民供热价格、城市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价格、城市公交票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办高中教育学费、公办大中专教育学费、重要游览参观景点门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医疗服务价格整体方案、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形势变化的需要,适时对实行价格听证的项目进行调整. 常见的价格违法行为有哪些? 根据《价格法》规定,常见的价格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不执行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2)对经营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3)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
(4)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5)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6)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7)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8)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谋取暴利. 新《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 对原《处罚规定》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一是将对经营者串通涨价行为的处罚规定单列一条,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新《处罚规定》规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除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外,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对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上限由现行规定的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是对恶意囤积的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并加大打击力度.原《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