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4-07-02 |
十、审批意见: 同意实施该项目建设.
本登记表作为项目实施、验收和管理依据.
一、本表有效期五年,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或项目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须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二、本项目为技改项目,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45号,项目使用面积500平方米,主要是建立黑龙江省公安厅共享数据库、黑龙江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黑龙江省全省公安机关高清视频会议系统和全省执法规范化信息系统暨执法监督系统,项目总投资8911.13万元.
三、本项目不新建锅炉房,采暖为集中供热,供水依托原来的水泵房.
四、项目产生全部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排放浓度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噪声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同时,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相关规定,该项目必须公示有关环评及环保验收信息.
六、采取有效减振降噪措施,防止高噪声设备产生噪声污染.该项目区域噪声排放要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2类标准要求.
七、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南岗分局负责该工程建设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八、项目的实施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和措施,确保项目产生的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九、该项目竣工后,须向市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市环境保护局南岗分局进行现场监察、出具核查报告,经监测合格后,进行正式验收审批. (公章) 2014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