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4-07-05 |
8 生物安全 8.1 实验室与人员资质 8.1.1 开展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和研究的实验室,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等级资质和生物危害因子实验活动资格 8.1.2 开展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和研究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 证书 8.1.3 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须向卫生或农业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8.1.4 开展未经灭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列入一类、二类)相关实验和研究,必须在BSL-3/ABSL-
3、BSL-4/ABSL-4实验室中进行 8.1.5 开展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列入三类、四类),或经灭活的高致病性感染性材料的相关实验和研究,必须在BSL-1/ ABSL-1及以上等级实验室中进行 8.1.6 饲养实验动物的场所应有资质证书 8.1.7 实验动物需从具有资质的单位购买,具有合格证明 8.2 设施与场所 8.2.1 实验室安全防范设施达到安全要求,BSL-2/ABSL-2及以上安全等级实验室须有门禁和准入制度 8.2.2 配有符合相应生物安全等级要求的生物安全柜,定期检查生物安全柜风速及高效空气微粒过滤器性能,并做好了记录 8.2.3 储存病原微生物的场所或储柜配备防盗设施,并安装监控报警装置 8.2.4 有高压灭菌器,并能正常工作 8.2.5 安装了防虫纱窗、入口处有挡鼠板 8.2.6 传递窗内无物品 8.3 操作与管理 8.3.1 采购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经学院和学校审批,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有记录 8.3.2 实验室自行分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按有关规定报卫生或农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保藏 8.3.3 有病原微生物保藏、实验使用、销毁的记录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