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2014-07-10

同类学校转入的学生可参照该生在转出学校所修课程取得的学分进行计算. 5.学生在校内、校外获得社会认可的技能等级证书,可按其级别适当计分.校内考核先报教务处同意,并由其组织考核的处室系部向教务处提供合格名单和证书复印件;

校外考核合格由学生本人提供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由教务处认定等级后按规定计算计分. 6.学生参加校外各类竞赛获得名次,由其负责组织参赛的处室系部向教务处报送参赛学生姓名、项目等,提供获得学生名单及获奖证书,由教务处按规定计算学分. 7.学生参加校内全院性的各类竞赛(含第二课堂),必须将竞赛内容报教务处同意,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并由组织竞赛部门向教务处提供获奖学生名单及证书复印件,教务处对专业技能竞赛前三名按学分计算规定分别计分. 8.学生必修课、限选课考核不及格可补考,补考合格由教务处登记其相应课程学分. 9.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含A、B类考试成绩)、学分、绩点,均由教务处填入学生每学期的成绩登记册.采用A、B制考核方法,按A、B类试卷考核规定由教务处登记学分. 10.学生取得各门课程的学分由教务处向学生发放 学生成绩报告书 ,每学期公布每位学生应得学分、所得学分、奖励学分、获奖学分、学期学分合计、累计学分等情况;

每学期由班主任填写 学生家庭报告书 (附表4),向学生家长报告学分等情况.

第五章 课程的选修、免修与免试 第十四条 课程选修 1.各专业教学计划的限选课和任选课为学生课程选修的范围. 2.学院教务处应在每学期放假前4―6周公布下学期各年级、各大类专业课程开设计划,使学生合理选修课程. 3.学生选课每学期不低于25分,最高不超过40学分. 4.学生所修课程均应参加考核. 第十五条 课程与免修 1.学生免修某门课程,需由本人提出申请,成绩达良好以上,经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并承认该课程学分. 2.以下情况之一可以免修: (1)学生通过社会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层次课程考核合格,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经教务处审批后承认其相应课程学分;

(2)学生可根据人才需求和个人实际情况,经教务处批准,在校内转专业学习,不同专业相同课程可免修,承认其学分;

(3)学校接受从相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其成绩合格的相同课程可申请免修,经学校审批后,承认其相应课程学分. 3.课程重修与辅修 (1)必修课经补考后不合格必须重修.限选课经补考不合格可重修,也可选修其他限选课程;

(2)任选课程考核不合格,可重修,也可另选其它课程;

(3)凡学习能力强,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申请辅修第二专业课程. 4.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中设置的课程,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切实加强管理,不得随意改动.

第六章 学分制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 入学与注册 1.第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由学校作退学处理. 2.凡按专业大类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后可按大类专业注册. 第十七条 成绩考核 1.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由教务处负责,操行方面由学生处负责.学业方面,按照专业课程设置(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学分);

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按学期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2.学生学业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科目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核方式、考试内容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考核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记分评定方式,各种形式可相互换算,但必须达到及格以上才能取得学分,学生学习成绩的质量采用绩点分计算. 3.操行评定分优(90分以上)、良(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操行评定每学期评定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操行评定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4.学生某门课程按课程管理规定学习时数累计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次数超过总次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试,自修的学生必须是学业优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者. 5.凡考核成绩不及格、因请假缺考或要求修高绩分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考试舞弊者,取消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6.体育与健康教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补考,补考不合格应重修. 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教务处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7.实操训练、课程设计、综合实验、实习等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均应进行考核,并计算一定量的学分. 8.鼓励学生参加国家技能证书、上岗证书统考,凡考试合格者,可按规定计算学分. 9.实行弹性学制,三年制学生可实行二至五年毕业,五年制学生可实行四至七年毕业,经申请休学者,可适当延长毕业时间.每学期课程(包括考试、考察、选修)有4门不及格者,自动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或调整撤销,可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10.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通过自学或其它学习途径提前达到学校教学计划中相同或相近课程要求的,或申请免修.原则上,高于或等同于我院职业教育同类课程或职业能力要求,并能出示有效学习或资格证明的均予以承认. 11.实行学业警告制,在校学生每学期累计取得的学分未达到规定最低学分者,学校给予学业警告,并通知家长. 第十八条 转学与转专业 1.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凡因特殊原因需转学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并提交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进行. 2.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1)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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