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4-07-11 |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自2018年1月1日起,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符合表1和表2中的规定. 4.2 有组织排放源臭气浓度排放限值应符合表1中的规定,周界监控点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符合表2中的规定. 表1 臭气浓度排放限值 单位:无量纲 序号 控制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臭气浓度
1000 表2 周界监控点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控制项目 浓度限值
1 氨0.2
2 硫化氢 0.03
3 甲硫醇 0.002
4 甲硫醚 0.02
5 二甲二硫 0.04
6 臭气浓度(无量纲)
10 4.3 其他控制要求 4.3.1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围墙或栅栏等隔离设施,并在填埋区边界周围设置防飞扬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及防火隔离带. 4.3.2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界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其宽度不应小于10m. 4.3.3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实行雨污分流并设置雨水集排水系统,以收集、排出汇水区内可能流向填埋区的雨水、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区域内未与生活垃圾接触的雨水.雨水集排水系统收集的雨水不得与渗滤液混排. 4.3.4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制订分区、分单元填埋作业计划,并按计划逐区、逐单元、逐层进行填埋作业,不得多作业单元同时作业. 4.3.5 每日填埋作业结束后,应立即对全部作业面进行日覆盖;
一个作业单元填埋作业结束后,应立即进行中间覆盖.垃圾填埋场应建立日覆盖和中间覆盖的巡检制度. 4.3.6 渗滤液的输送、处理系统应当全流程密闭,不得跑冒滴漏.渗滤液提升井、调节池、生化池、浓缩废液池等产生恶臭的构筑物必须采取封闭和负压抽吸措施,将抽吸的臭气经处理设施处理后经不低于15米排气筒排放. 4.3.7 填埋场不具备填埋气体利用条件时,应采用火炬法燃烧处理,并宜采用能够有效减少甲烷产生和排放的填埋工艺. 4.3.8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5 污染物排放监测要求 5.1 恶臭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5.2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每3个月对周界恶臭污染物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 5.3 有组织排放源臭气浓度监测按GB 14554的规定执行. 5.4 周界恶臭污染物监测按 GB
14554、HJ/T
55、HJ/T 194的规定执行.无法按规定布设监测采样点时,也可将监测采样点设于垃圾填埋场内侧靠近周界的位置. 5.5 周界监控点恶臭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应选择在气味最大的时段内采样,样品采集次数应不少于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5.6 恶臭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按表3中所列的方法标准执行. 表3 恶臭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控制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氨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3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4 2 硫化氢 空气和废气 硫化氢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1)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3 甲硫醇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4 甲硫醚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