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4-07-13

4 评价目的与评价要求 4.1 目的 4.1.1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控制或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 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4.1.2 明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其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评价职业健康 管理状况,以及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对未达到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系统或单元提出职业病 危害控制措施的建议. 4.1.3 针对不同用人单位的特征,提出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点和防护的具体要求. 4.1.4 为改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依据. 4.1.5 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4.2 评价要求 4.2.1 贯彻落实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方针. 4.2.2 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4.2.3 评价工作应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 4.2.4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等的有关规定.

5 评价依据 5.1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安监总局、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 安监局有关规范性文件. 5.2 规范、标准 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范、标准. 5.3 基础依据 用人单位评价范围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至少近

3 年(可以收集企业投产以来历年的) 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职业健康监护资料,行政主管部门曾经依法作出的 审核、审查、验收、备案文件,涉及评价范围内设备设施运行及项目变更情况的有关资料,现状评价工 作委托书等. 5.4 其他依据 与现状评价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如安全、环保等相关评价资料.

6 评价范围与内容 6.1 评价范围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均应纳入评价范围,以委托评价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涉及的 内容、场所以及过程等为准,明确实际评价的范围(主要针对现时运行区域、设施及其运行情况进行评 价).评价范围要在合同与评价报告中写明确. 所有在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作业的劳动者(包括劳务派遣用工、外协用工)均应 纳入评价范围. 竣工期不到

1 年的建设项目可不纳入评价范围;

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件的用人单位进行现状评价 时,与事件无关的区域(建设项目)可不纳入评价范围. 6.2 评价内容 主要包括总体布局、建筑设计卫生学、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布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分布、 作业方式及接触水平、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运行情况、个人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健康监护、 辅助用室、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等.

7 评价方法 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特点,采用工程分析、职业健康现场调查、职业健康检测、职业健康检查、 检查表分析、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等方法,对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期间存在职业病危害暴露的劳动者的职 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及职业健康影响、职业病防护设施效果以及职业健康管理措施及执行情况进行综 合分析、定性和定量评价. 7.1 工程分析法 运用工程分析的思路和方法,在全面、系统分析建设项目概况、建设地点、所在地自然环境、总体 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布局、生产过程使用的原辅材料、产品与副产品、车间建筑设计卫生学、 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技术措施等的基础上,识别和分析建设项目存在或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 类及其存在环节、岗位分布及潜在接触水平. 7.2 职业健康现场调查法 在分析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此前历次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评价等资料的基础上,开展 职业健康现场调查. 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概况、现时运行情况、总体布局、建筑卫生学、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 布局、生产过程中的物料、中间品及产品、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时空分布、作业方式及接触水平、职 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其运行情况、个人防护用品、辅助用室、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其 落实情况、近3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健康监护结果分析情况等. 首次评价应该简述用人单位发展历史,包括历年发生的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项目情况的简要 描述.简述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史概况,包括以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病发生情况、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测与健康监护结果分析等情况变化的简要描述. 7.3 职业健康检测法 7.3.1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根据 G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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