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4-07-15
辽县行审发〔2019〕87 号 关于对《辽阳县亿鑫矿产品加工厂年产10万吨菱镁矿精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批稿)的批复 辽阳县亿鑫矿产品加工厂: 你单位报送的《辽阳县亿鑫矿产品加工厂年产10万吨菱镁矿精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

我局召开了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会议,形成批复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专家组评审意见.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能够按照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编写,内容全面,重点突出,评价标准正确,工程分析清楚,专题设置合理,污染治理措施基本可行.本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报告书经审批后,可以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辽阳县亿鑫矿产品加工厂年产10万吨菱镁矿精矿项目位于辽阳县刘二堡镇喇叭屯村.本项目为改建项目.此次改建仅在原有工业场地内改建.占地面积6000O(100*60m)与原项目相同,不新增占地,本次扩建新增建筑面积200O,其中办公室120O,生活区80O.改造后年产菱镁矿精矿10万吨,年处理原矿12万吨.本次改建项目总投资359.8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4.05万元.卫生防护距离分别以原矿堆场及破碎筛分车间为中心50米的范围,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选址合理,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要求后,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可行.

三、项目单位应加强环境管理,成立环保组织,设置专门环保人员,建立和完善各项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四、项目单位必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有关大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物防治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严格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五、不许新建燃煤锅炉.

六、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相应处置,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到环保部门进行备案,确保环境安全.

七、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重新上报我局审核或审批.

八、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十、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辽阳县行政审批局 2019年6 月6 日 主题词: 环保 建设项目 报告书 批复 抄送: 辽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辽阳县行政审批局 2019年6 月 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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