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4-07-17 |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4月30日,经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建成纸制品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N114项),当事人注册资本500万元,于2014年10月建成并投入生产.
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 当事人上述建设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啤机3台、胶水机2台、车线机2台、开料机1套、切纸机5台、四色印刷机4台、覆膜机2台等.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材料(纸板、纸等)→开纸、裁纸→印刷→覆膜→啤纸→上胶水→手工成型→成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印刷废气、含油墨抹布、废油墨桶、废胶水桶、饭堂废水、油烟废气等.印刷废气、饭堂废水均没有配套污染治理设施;
油烟废气配套静电除油烟设施;
含油墨抹布、废油墨桶、废胶水桶去向不明.当事人未办理上述纸制品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听证笔录》、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据为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查实,当事人纸制品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5年5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15]083号),同月2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同年6月17日,我局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广州市汇泉印刷有限公司停止纸制品生产项目的生产;
2、对当事人广州市汇泉印刷有限公司罚款40000元.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