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4-07-25 |
(一)标准文本(送审稿);
(二)标准编制说明;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资料;
(四)试验验证报告. 标准审查必须经专家委员会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组织审查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填写审查单或函审结论表(附件
三、附件四). 审查(函审)结论主要涉及:评价意见、主要修改意见和采纳情况;
所审查的企业产品标准送审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具有相应的理由和相关影响的说明;
是否予以通过审查(函审)等内容. 审查(函审)结论作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技术依据. 参加标准审查的专家在审查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严肃认真的态度,保证审查结果的正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标准审查活动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实行地域管辖,一般按以下隶属关系备案:
(一)国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二)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三)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县(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市辖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否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由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下列产品的标准,应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一)
二、三级医疗器械;
(二)安全检测设备、警用装备、安全防范报警及控制系统;
(三)消防设备与器械、防火建筑材料;
(四)农药(原药和试剂)、肥料、植物生长促进剂;
(五)10%以下的饲料预混料和饲料添加剂;
(六)火工产品(炸药、雷管、烟火等);
(七)食品包装材料. 企业应在产品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产品标准报送受理备案部门备案. 企业报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各三份,并登陆《山东省标准化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录入相关内容: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申请表(附件二);
(二)企业产品标准及电子文本(各1份);
(三)标准编制说明(主要是:技术指标、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目的和依据、试验方法的可行性、准确性等);
(四)试验验证报告;
(五)企业产品标准审查报告书或函审结论表(附件
三、附件四);
(六)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应附标准原文及译文;
(七)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八)企业声明(附件五);
(九)其他有关材料. 受理备案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备案.准予备案的编写该标准的备案登记号(编写方法见附件一),用带有备案标识的A4纸张(具体式样见附件十)打印一式三份,在标准文本封面标准名称正下方加盖备案专用章(具体式样见附件九).备案标准连同备案材料一份由受理备案部门存档,一份发送组织标准审查的单位,一份发送企业.不予备案的,应说明理由,填写《企业产品标准不予备案告知书》(附件六)发送企业. 企业产品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三年.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须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企业产品标准修订后,其产品标准编号和备案登记号的顺序不变,只改年代号. 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技术内容做修改或补充的,企业应填写企业产品标准更改登记表(见附件七)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审查和备案单位.经审查、备案单位核准后,连同标准文本一并使用.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更名证明,经备案单位审核同意,可变更名称,原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变(非同年度).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期满后,应按本规定申报备案复审.申报时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申请表》(附件二).复审的企业产品标准编号和备案登记号的顺序不变,只改变年代号.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定期公布已备案和复审的企业产品标准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