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4-08-04
附件1: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文书格式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浑南市监工商 行罚决字〔

2017 〕017 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 单位 名称 沈阳市浑南区万家惠农资经销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1011260029853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冯永斌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化肥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25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7年 6月20 日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浑南市监工商 行罚决字〔

2017 〕017号 当事人:沈阳市浑南区万家惠农资经销处 地址(住址):沈阳市浑南现代农业示范区祝家社区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210112600298539 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冯永斌 性别:男 职务: 2017年5月3日,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一 大队接到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交办案件:沈阳市浑南区万家惠农资经销处经销的一种的化肥经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认定其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我们接案后经主管局长批准于5月4日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3月2日和4月21日,从吉林省顺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分二次购进每袋40千克的"真能量"牌掺混肥料5吨,每吨购入价格2350元. 2017年4月7日,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2017年沈阳市流通领域化肥商品质量抽检实施方案》对当事人经销的上述化肥进行质量抽样检验,经检验结果认定:该单位经销的"真能量"牌掺混肥料外包装标识标注的"本产品特别添加了多肽尿素",不符合GB18382- 2001标准7.8.2条款的要求. 截止2017年5月4日,上述化肥以平均每吨2450元的价格已全部销售,货值总计12250元;

违法所得50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营 业场所及销售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化肥的事实;

二、《询问笔录》一份,反应当事人购进、销售包装标识 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化肥的事实、过程;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自然情况;

四、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由沈阳产品质量检验 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编号2017501SPHX00202的检验报告认定"真能量"牌掺混肥料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

五、GB18382-2001材料一份,证明国家化肥生产"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 强制规定;

六、商品(化肥)外包装标识照片二份,证明当事人经销的化肥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内容和形式;

七、当事人进货发票二份,分别是"真能量"牌掺混肥料两次进货凭证,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数量和价格. 产品标识是对产品本身的说明,是依附于产品而不能单独存在的,肥料是涉农的特殊产品,国标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对其作出了强制性规定,生产、销售的肥料标识必须符合本标准的强制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违法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违法经营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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