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4-08-24 |
5、质疑人对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提出投诉.
6、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7、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于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8、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诽谤他人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供应商的磋商费用自理.
三、磋商文件
(一)磋商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磋商邀请函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磋商内容及技术要求
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五章 响应文件构成及格式
(二)磋商文件的检查及阅读 供应商下载磋商文件后应仔细阅读检查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中所列事项、条款、规范要求及格式,在响应文件中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并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
(三)现场踏勘及磋商文件答疑 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或特殊情况,决定是否组织现场踏勘或对磋商文件进行集中答疑. 凡磋商公告中明确组织上述活动的,各供应商应在磋商公告约定的时间,派技术、预算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和集中答疑,答疑的问题各供应商可以书面形式提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共同对各供应商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形成答疑会议纪要,在网上发布公告.答疑会议纪要与磋商文件中不一致的内容,以答疑会议纪要为准.凡未参加答疑和现场踏勘的供应商,由此造成的偏差由各供应商自行负责.
(四)磋商文件的修改、澄清
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集中采购机构可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不足3个工作日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2、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质疑的,应在磋商文件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但最晚不得超过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在此之后提出的针对磋商文件的质疑为无效质疑.答复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