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4-08-29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闽公消〔2007〕52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强制检验消防产品生产企业检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支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力度,加强对生产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从消防产品源头上把好质量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对实行强制检验市场准入制度消防产品生产企业检查工作,根据《消防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总队制定了《福建省强制检验消防产品生产企业检查工作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福建省强制检验消防产品生产企业检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福建省内生产的,尚未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管理,实行强制检验市场准入制度的消防产品. 第三条 本细则由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生产企业检查 第四条 总队负责审查《强制检验消防产品工厂条件检查申请书》以及所附材料.(见附件1) 第五条 对生产企业的检查由总队或委托生产企业所在地公安消防支队实施检查. 第六条 检查组不得少于2人,检查组成员可由总队、支队或大队的监督人员组成,但成员中至少要有一名获得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型式认可检查员(实习审核员)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 对生产企业的检查按照《强制检验消防产品工厂基本条件》(附件2)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对企业的工厂条件进行初步判定,并填写《强制检验消防产品工厂条件检查报告》(附件3,以下简称检查报告);

检查组成员和受检查方负责人应在检查报告上签字确认,受检查方不签字的,检查组应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九条 对工厂条件检查初步判定结论为通过的企业,由检查组对其申请强制检验的产品实施现场抽封样,开具《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抽样单》(以下简称抽样单),并在样品上粘贴封条;

对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企业,检查组不抽封样品.待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后,企业再申请工厂条件重新检查. 第十条 检查组将检查报告和抽样单报总队,对工厂条件检查为通过的企业开具《样品送检介绍信》(以下简称介绍信).

第三章 产品抽封样与送检 第十一条 强制检验产品的样品由检查组进行封样,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样品基数应不少于送检数量的10倍;

2、样品必须是近6个月内生产的产品;

3、须由二名或二名以上检查组成员抽封并在抽样单上签名确认;

4、抽样单上须由受检查方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确认. 第十二条 企业将抽封的样品、抽样单以及介绍信一并寄送国家相关消防产品检验机构进行型式检验. 第十三条 企业应保证送检样品封条完整无损,不得擅自拆封调换样品,否则将终止强制检验程序. 第十四条 对型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企业整改后可申请重新抽样补检.

第四章 检验报告的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应将型式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后分别寄送至总队防火监督部,总队将该企业的产品信息在《福建消防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企业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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