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4-09-09 |
(一)国家有关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建筑行业《国家职业标准》所要求的理论知识和实操方法.
(三)建筑行业相关规章、规程标准.
(四)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处理办法及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
(五)劳动者权利义务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与合法渠道.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应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十六条 甲方应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甲方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乙方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乙方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拒绝,并提出检举和控告.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1、采取计量工资方式的,工作标准为: 十
一、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项目所在地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或者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甲方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乙方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甲方与乙方约定按照甲方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现行及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 甲方《等管理制度,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知悉上述制度的相关内容并同意遵照执行.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月日签字日期: 年月日签约须知
一、本合同书适用于在京施工的各类建筑企业使用的人员.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如有涂改,双方应在涂改处签字盖章.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工地项目部备查.交劳动者的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七、
(一)采取按日计算工资的方式的,甲方应当如实记录乙方出勤情况、编制出勤记录,并于每月 日前交乙方签字确认出勤情况.双方未签字确认出勤记录或出勤记录不齐全的,按照乙方主张的出勤情况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