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4-09-22 |
14 对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处罚 台安县气象局 依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五条
15 对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行为的处罚 台安县气象局 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一条
16 对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行为的处罚 台安县气象局 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二条
17 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行为的处罚 台安县气象局 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
18 对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行为的处罚 台安县气象局 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
19 对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行为的处罚 台安县气象局 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
20 对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行为的处罚 台安县气象局 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
21 对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台安县气象局 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
22 对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台安县气象局 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
23 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行为的处罚 台安县气象局 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
24 对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行为的处罚 台安县气象局 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
25 对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行为的处罚 台安县气象局 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
26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行为的处罚 台安县气象局 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
27 对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防雷装置检测行为的处罚 台安县气象局 依据《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十九条
28 对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行为的处罚 台安县气象局 依据《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十九条 .
29 对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行为的处罚 台安县气象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八条
30 对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行为的处罚 台安县气象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31 对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行为的处罚 台安县气象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