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4-09-30 |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