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 2014-10-05 |
一、文化部影视及流行音乐产业局(以下简称本局)为执行电影事业暨电影从业人员奖励及辅导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及预算书所列其他对电影事业及电影从业人员参加国际市场展相关补助事项,特订定本要点.
各年度本要点补助金预算经费,於各年度结束前已执行完毕者,本局不再受理申请.
二、以中华民国(台湾)名义参加国际电影市场展,行销首次经本局核发准演执照,且有效期限自始日起算未满二十四个月之国片之制作业及发行业,并得申请国际电影市场展行销补助金. 前项所称国际电影市场展,指美国电影市场展、法国坎城电影市场展、德国柏林欧洲电影市场展、韩国釜山亚洲电影市场展、日本东京电影市场展、香港国际影视展、新加坡影汇、北京国际电影节电影市场展、上海国际电影节电影交易市场、荷兰阿姆斯特丹纪录片影展及亚洲纪录片大会(ASD). 国际电影市场展行销补助金之项目如下,补助金额度如附表. 摊位费;
电影试映会费用(包括租用放映器材费用);
参展人员出入前项规定之国际电影市场展会场之通行证费及机票费;
国片正片翻译字幕费(同一语言,以翻译一次为限).
三、申请国际电影市场展行销补助金者,应於国际电影市场展结束次日起三十日内,检具下列各款之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请;
届期未提出申请或虽於期限内提出申请,但申请文件不全,经本局通知限期补正一次,仍不补正或补正不完全者,均应不受理其申请.
(一)国际电影市场展行销补助金申请书一份.
(二)依我国电影法核发之电影片制作业许可证或电影片发行业许可证影本及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三)以中华民国(台湾)名义参加国际电影市场展之证明资料影本一份.
(四)於国际电影市场展行销之国片准演执照影本一份.
(五)申请摊位费补助者,应检附租用摊位费单.
(六)申请电影试映会费用(包括租用放映器材费用)补助者,应检附电影试映会费用(包括租用放映器材费用)支出单っ髡.
(七)申请参展人员出入国际电影市场展会场通行证费补助者,应检附通行证影本及购买通行证支出单っ髡靖饕环.
(八)申请参展人员机票费补助者,应检附机票票根正本或电子机票 正本、旅行业代收转付收净蚬氏吆娇展浩敝っ髡炯 登机证存根正本.
(九)申请国片正片翻译字幕费者,应检附该语言翻译费仅向本局申 请一次之切结书正本、影片样本一份及支出凭证正本.
(十)参展报告书一份.
四、国际电影市场展补助金并同其他政府机关核给之补助金额合计,不得达该国外行销活动总金额之百分之五十.违反者,本局应不发给或减少发给补助金.
五、获补助者有违反本要点规定或以虚伪不实资料申领补助金者,本局得撤销其受领补助金,获补助者除应无条件缴回已领之补助金外,并应按本局已拨付补助金总额二倍赔偿本局,且获补助者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本局各年度国际电影市场展行销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