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2018)粤1971执10333号 东莞市祥泰电子有限公司、刘小灰: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合硕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祥泰电子有限公司、刘小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为:根据已生效的(2017)粤1971民初1542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607659.70元及相关利息,本案执行费8476.6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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